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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外合作办学模式,是我校与国(境)外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各类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办学项目及其他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规定的合作机构,如独立法人机构、国外大学分校等。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须紧密围绕学校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推动学校的国际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学校的教科研水平及教育管理水平。

  学校鼓励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但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报批、审核、监督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院部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报材料,并负责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会同教务处、相关院部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负责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录取名单的审核以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外籍教师和专家、外籍管理人员的聘任、签证等,并进行统筹管理;

  (四)负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年度报告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其他相关部门和院部的工作如下:

  (一)有关院部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招生宣传和录取,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向国际处提交年度报告,并指导学生参加国(境)外教育教学活动等。

  (二)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本科生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本科生入学后的日常政治思想教育、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审、学籍管理等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审核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本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负责为符合我校毕业和学位规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五)人事处负责对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中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审核。

  (六)财务处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财务管理;审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和相关审计工作。

  第三章申报要求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在正式开办日前一年申报。

  第七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须向国际处提交如下文件材料:

  (一)中外合作办学请示。请示应有文号、联系人和联系人电话等;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的填写指南及材料的目录顺序规定进行填写和装订;

  (三)中外文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机构或项目名称,办学地址,中外合作办学方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方式、数额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端解决办法,适用法律等内容。协议应由中外教育机构的法人代表签名及加盖中外教育机构公章。院部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对外签订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协议属无效协议;

  (四)资格证明。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方法人资格证明(中外方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相关证明)、验资证明(有捐赠、财产及资金投入的)、教师资格证明;

  (五)办学评估报告。拟申报在宁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须提交原审批机关或其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办学评估报告;尚未经过评估的机构可暂用已开展合作的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情况总结等材料代替;

  (六)证书。拟设机构或项目拟颁发的中外证书实样。外方证书应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证书原件,中方证书应为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七)拟设机构或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八)拟引进课程及其质量的学术评估意见。

  (九)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十)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十一)合作办学机构章程。章程内容须包括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类别,投入资产数额、来源、性质,财务制度,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和罢免、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十二)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资格证明。

  第四章审批、管理、监督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申报材料须经由相关院部报国际处审批,由国际处报送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经江苏省教育厅审定后,报送国家教育部审批;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审批,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相关收费文件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变更收费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均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实施学历教育的,应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学年或培训时间段收费。收取的学费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对学费进行直接分配。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和资产财务的管理、变更与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事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与法规和文件要求、协议约定有重大不符事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实施单位须及时提出修整,必要时,在符合政策范围内修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对于在年度报告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学校对擅自使用我校名义,非法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活动、非法颁发境外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文凭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将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追求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已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终止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等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五条与台、港、澳等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文件的相关条款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主要由国际处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国际本科招生简章